(2017)晋0821执恢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姚某与洛阳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某,洛阳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1执恢64号申请执行人:姚某,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三管镇。被执行人:洛阳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洛阳市洛安区安乐镇。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7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牛杜工贸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某与被执行人洛阳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北初字第9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北初字第9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员 裴勇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常 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