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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01执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海邦与田海斌、井含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邦,田海斌,井含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801执712号申请执行人:陈海邦被执行人:田海斌被执行人:井含梅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青2801民初87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田海斌、井含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田海斌的房产(房产证号:格尔木市字第XX**号)手续予以冻结(注:位于格尔木市盐桥中路X号公路小区X幢X单元X层XXX室)。因该房屋涉及抵押借款无法处理,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6)青2801民初873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豫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唐荣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