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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8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马玲与息县老苗医泡脚超市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玲,息县老苗医泡脚超市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8民初55号原告马玲,女,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息县。被告息县老苗医泡脚超市。地址息县城关镇千佛庵东路七区9、8号。打定代表人:张明秀。原告马玲与被告息县老苗医泡脚超市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息县老苗医泡脚超市的地址和电话,本院查无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玲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退还给原告马玲。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 秀陪审员 付青海陪审员 周桂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金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