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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1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与胡华良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胡华良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1民初101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负责人:张蓉,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川、周艳,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华良,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诉被告胡华良银行卡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以被告胡华良已还清欠款为由,主动至法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9元,减半收取139.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吴建国人民陪审员  张晓华人民陪审员  程晓霓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袁 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