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小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小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保239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申请人:被执行人王小仙,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被执行人王小仙,公民身份号码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被执行人王小仙,公民身份号码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王小仙(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500000元,冻结12个月。审判员 田 丰AUT())O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徐志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