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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1民初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肖敏、张雅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肖敏,张雅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1096号原告: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水岸名都*幢*单元****室。法定代表人:施国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珊,女,该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被告:肖敏,男,1982年10月12日生,汉族,吉安市吉州区人,住吉安市吉州区阳明山**号。身份证号码362401198210123219。被告:张雅芳,女,1987年8月8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市。原告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敏、张雅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7年8月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 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欧阳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