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1民初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肖敏、张雅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肖敏,张雅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1096号原告: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水岸名都*幢*单元****室。法定代表人:施国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珊,女,该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被告:肖敏,男,1982年10月12日生,汉族,吉安市吉州区人,住吉安市吉州区阳明山**号。身份证号码362401198210123219。被告:张雅芳,女,1987年8月8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市。原告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敏、张雅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7年8月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 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欧阳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