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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2执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梁清、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清,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2执1263号申请执行人梁清,男,汉族,住广西容县。被执行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负责人唐立华。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执行梁清申请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0902民初131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梁清赔偿款50000元,承担执行费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案款50000元汇入本院账户,现本院已将该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902民初1316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第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仲进审 判 员  李 文助理审判员  唐国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滕红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