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1执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嘉善县农联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嘉善县特种水产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善县农联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嘉善县特种水产有限公司,嘉善高发加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1执6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嘉善县农联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魏塘街道解放东路25号。被执行人嘉善县特种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陶庄镇湖滨村汾湖穿堤8号。被执行人嘉善高发加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姚庄镇锦绣大道1号内711室。申请人嘉善县农联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6)浙0421民初46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嘉善县特种水产有限公司、嘉善高发加油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684799.36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嘉善县特种水产有限公司、嘉善高发加油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嘉善县特种水产有限公司有立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嘉善高发加油有限公司名下桃花岛加油点加油设备设施我院另案正在处置,申请人已经书面递交参与分配申请,被执行人嘉善高发加油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就被执行人嘉善县特种水产有限公司、嘉善高发加油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将其纳入了失信人员名单库。申请执行人嘉善县农联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知悉上述执行情况后,至今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并同意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作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7)浙0421执606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嘉善县农联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嘉善县特种水产有限公司、嘉善高发加油有限公司下落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二、本裁定作出后,被执行人嘉善县特种水产有限公司、嘉善高发加油有限公司继续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嘉善县农联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嘉善县特种水产有限公司、嘉善高发加油有限公司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嘉善县农联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清偿义务的,应及时将付款凭证提交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周瑞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勤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