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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4民初1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武平支行与陈其香、邓小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武平支行,陈其香,邓小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4民初161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武平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平川镇教育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7960751622。主要负责人:陈建武,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建东,男,1991年5月1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陈其香,女,1969年2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邓小忠,男,1968年9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武平支行与被告陈其香、邓小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武平支行以其已经与陈其香、邓小忠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武平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07元,减半收取计203.5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武平支行负担。审判员 朱  秋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清连(代)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