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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执1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浩斯芒来、敖特巴图尔、宝迪图、乌云格日乐、巴音孟克借款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浩斯芒来,敖特巴图尔,宝迪图,乌云格日乐,巴音孟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1158号申请人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码91150625701425458D住所地杭锦旗阿斯尔大街,法定代表人贾建国,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双虎,男,汉族。被申请人浩斯芒来,男,蒙古族,1979年12月16日出生。被申请人敖特巴图尔,男,1961年2月19日出生,蒙古族。被告宝迪图,男,蒙古族,1988年4月13日出生。被告乌云格日乐,男,蒙古族,1968年3月21日出生。被告巴音孟克,男,蒙古族,1977年12月2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浩斯芒来、敖特巴图尔、宝迪图、乌云格日乐、巴音孟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分批偿还,申请人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2016)内0625执115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伊日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