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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7执3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程丽华、徐巧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丽华,徐巧珍,郭茂兰,金生良,吴贺平,叶东英,王琼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27执3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丽华,女,1963年3月12日出生,住东阳市。申请执行人徐巧珍,女,1967年5月23日出生,住东阳市。申请执行人郭茂兰,女,1956年5月26日出生,住东阳市。被执行人金生良,男,1966年11月4日出生,住东阳市。被执行人吴贺平,男,1965年3月23日出生,住东阳市。被执行人叶东英,女,1965年7月5日出生,住东阳市。被执行人王琼亚,女,1970年1月10日出生,住东阳市。申请执行人程丽华、徐巧珍、郭茂兰与被执行人金生良、吴贺平、叶东英、王琼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浙0727民初16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3月0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额为人民币2127203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金生良、吴贺平、叶东英、王琼亚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金生良、吴贺平、叶东英、王琼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金生良、吴贺平、叶东英、王琼亚的银行存款、公安、工商、民政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金生良、吴贺平、叶东英、王琼亚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通过向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金生良名下有登记房产,我院于2017年7月20日查封了该房产,但该房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且首封法院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故暂时无法处置。我院已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将参与分配函寄送给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我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现有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27执38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承跃审 判 员 傅军平审 判 员 胡韶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孔瑞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