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11刑初2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涛交通肇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刑初241号之二公诉机关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涛,男,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临沂市罗庄区。2016年12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29日被执行逮捕。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王涛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本院于2017年6月17日以(2017)鲁1311刑初241号刑事裁定书,对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涛交通肇事一案中止审理。经查,被告人王涛已被逮捕归案,对其中止审理的原因已消失,依法应当恢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 判 长  赵文湘人民陪审员  张全福人民陪审员  孙志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李雨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