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2802民初2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承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承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2707号原告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清源大道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585499686Y。法定代表人谭文凯,男,生于1971年4月5日,土家族,居民,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洪坤,男,生于1976年4月24日,土家族,居民,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本市,系该公司团堡支行行长。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承梅,女,生于1968年8月4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承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6元,减半收取273元,由原告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定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黄小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