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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5民初3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何余贵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余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3975���起诉人:何余贵,男,198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麻城市。2017年3月24日,本院收到何余贵的起诉状。起诉人何余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无锡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泰公司)解决开放式长走廊的安全隐患问题,做成封闭式走廊并带开启扇;2、请求依法判令长泰公司履行合同附件三中约定的公共部位第三条,对走廊采取装修交付,走廊上方吊顶,地面、墙面贴砖的方式解决;3、请求依法判令长泰公司解决全部管道外露,承重墙打孔的安全隐患问题,必须进行管道保护或吊顶解决;4、请求依法判令长泰公司履行图纸合同宣传中2梯5户的设计,不能擅自取消隔墙,改成4梯10户的设计,必须增加隔墙解决;5、请求判令长泰公司承担本次诉讼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4月8日,何余贵向长泰公司购买了一套A2幢670单元2104室的房子,房款总价495000元。购买时长泰公司销售人员承诺小区人车分流,装修比一期的还好,且每个单元2梯5户,何余贵在销售人员的误导下签订合同。后何余贵发现房屋存在下列问题:开放式走廊长达80米,两边仅用1.1米高露空的铁栏杆,这种设计违反了国家设计规范;走廊内所有管道外露,存在安全隐患;承重墙打孔也违反了建筑法的规定,存在安全隐患;原本的2梯5户改成了4梯10户;合同附件三公共部位第三条约定公共部位装修交付,但现在都是水泥地,无吊顶。长泰公司随意允诺,虚假销售,对购房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及人身安全隐患,但业主与长泰公司协商后,长泰公司拒绝任何整改,故何余贵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何余贵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上述范围,不应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何余贵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邹吟冰代理审判员  陆凌云代理审判员  胡 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严露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