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6民初2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涂双双与杨伟照、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双双,杨伟照,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6民初2563号原告:涂双双。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俊山,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伟照。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责人:赵瑞,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崇。原告涂双双诉被告杨伟照、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安诚保险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俊山、被告安诚保险河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伟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涂双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车辆损失、停车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24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9日20时30分许,被告杨伟照驾驶豫Q×××××小轿车在泌阳县××江南小区门口,将原告停放在路边的浙A×××××小轿车撞坏,二车均有不同程度损坏,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经泌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此事故被告杨伟照负全部责任。此事故造成原告的车辆损坏严重,因此事故给原告造成了车辆维修费、停车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豫Q×××××车辆在安诚保险河南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和三责险,且不计免赔。原告已经支出大量的维修费及其他费用,但是到现在二被告是分文不出。被告杨伟照在接到原告的起诉状副本、本院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交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被告安诚保险河南分公司辩称,被告杨伟照的车辆在购买车辆到现在已经发生交通事故20多起,我公司根据上述数据,与杨伟照多次打电话沟通,但是因被告杨伟照不接受本公司的报价,所以保险到现在没有报下来。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9日20时30分,被告杨伟照驾驶豫Q×××××小型轿车行驶至泌阳县××江南小区门口时,在倒车过程中,与原告涂双双停放在路边的浙A×××××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泌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杨伟照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由泌阳县安顺轿车维修养护中心对原告的浙A×××××小型轿车进行维修,同时泌阳县安顺轿车维修养护中心出具收据一份,写明收到车号浙A×××××维修费用12400元。豫Q×××××轿车在被告安诚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期间为2016年9月22日至2017年9月21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期间为2016年9月17日至2017年9月16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杨伟照驾驶豫Q×××××小型轿车行驶至泌阳县××江南小区门口时,在倒车过程中,与原告涂双双停放在路边的浙A×××××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的事实清楚。泌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杨伟照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据此被告杨伟照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豫Q×××××小型轿车在被告安诚保险河南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安诚保险河南分公司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12400元,首先由被告安诚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2000元,下余损失10400元由被告安诚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涂双双车辆损失共计12400元。二、驳回原告涂双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天安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洪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史松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