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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字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展彬、蒋绍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展彬,蒋绍庆,山东丰裕食用菌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字243号申请执行人:展彬,男,汉族,1970年9月7日出生,住德城区被执行人:蒋绍庆,男,汉族,1952年10月出生,住山东被执行人:山东丰裕食用菌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城县运河开发区。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402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现已将被执行人山东丰裕食用菌有限公司、蒋绍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并就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征求了申请人的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裁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曹富新执行员  张宗巨执行员  王中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叶新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