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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2民初2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梁秀铅与李衍雄、黎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秀铅,李衍雄,黎泉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2民初2471号原告:梁秀铅,女,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柳灿,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一被告:李衍雄,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第二被告:黎泉英,女,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原告梁秀铅诉被告李衍雄、黎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秀铅的委托代理人柳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衍雄、黎泉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秀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从2016年12月起到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利息暂计止2017年5月为人民币21000元,暂共计人民币221000元);2.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第一被告因经营需要,于2016年3月22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第一被告向原告借人民币200000元,用于承包广州市黄埔区中医医院物业前期投入,借款期限为一年,从2016年3月22日至2017年3月21日,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并于每月30号前结清。同时为保证《借款协议书》的顺利履行,第一被告将位于广州市黄埔区鱼珠新街69号601房产抵押给原告,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第二被告作为担保人在协议上签字确认,同意为第一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于当天向第一被告的账户转入人民币200000元,但两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及时作出公正判决。第一被告李衍雄、第二被告黎泉英没有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22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书》,载明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为2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3月22日至2017年3月22日,借款用于第一被告承包广州市黄埔区中医医院物业前期投入,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第二被告作为担保人在协议上签名确认。当日,原告通过中国光大银行转账200000元至第一被告账户。借款期限届满,第一被告没有按期归还本金,仅支付了2016年11月前的利息。第二被告也没有履行担保责任。本院认为:一、原告与第一被告形成民间借贷关系。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书》及个人转账回单为证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第一被告应偿还其借款本金200000元,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第一被告已支付2016年11月前的利息,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在《借款协议书》中约定月利率为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因此,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利息按年利率24%计付。二、第二被告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协议书》中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第二被告应对第一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第一被告李衍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秀铅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第二被告黎泉英对第一被告李衍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8元,由第一被告李衍雄、第二被告黎泉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强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周 玲附一:本案判决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附二:申请执行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