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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7民初1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罗永华与林新镇、XX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永华,林新镇,XX姬,林绍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7民初1508号原告:罗永华,男,汉族,住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启兰,福建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新镇,男,汉族,住沙县。被告:XX姬,女,汉族,住沙县。被告:林绍财,男,汉族,住沙县。原告罗永华与被告林新镇、XX姬、林绍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永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启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新镇、XX姬、林绍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罗永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林新镇、XX姬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从2014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6月30日,利息为15.2万元)。2、要求林绍财对林新镇、XX姬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林新镇、XX姬、林绍财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林新镇、XX姬系夫妻关系。2012年5月28日,林新镇向罗永华借款20万元,林绍财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双方为此签订了一份《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1、林新镇因经营需要,向罗永华借款人民币20万元,按月利率20‰计付利息;2、林绍财自愿对林新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二年,合同还对其他进行了约定。罗永华按约定将借款20万元支付给林新镇。但林新镇不守信用,借款本金分文未还,借款利息仅支付至2014年4月,林绍财也未依法承担保证责任。又因该笔借款发生在林新镇、XX姬婚姻关系期间,属于夫妻债务,故XX姬应与林新镇共同偿还借款本息。为此,双方酿成纠纷,罗永华诉至本院。林新镇、XX姬、林绍财应诉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1、2012年5月28日,林新镇因经营需要,向罗永华借款20万元,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一份《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1)、林新镇向罗永华借款20万元,借款按月利率20‰计付利息;(2)利息按季支付。林新镇应于每季未前将本季利息支付罗永华。林绍财自愿对林新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2012年5月28日,赖晓凤将借款20万元通过其农村信用社银行账户(账款号:6221840103059751505)转账至林新镇农村信用社银行(账号62×××56)。该款系赖晓凤代罗永华支付的。3、林新镇与XX姬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罗永华与林新镇、林绍财三方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银行转帐凭证、结婚登记表、证人赖晓凤的证言以及罗永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启兰的庭审陈述证实。本院认为,林新镇向罗永华借款20万元,有林新镇与罗永华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及证人证言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林新镇应予以偿还。因林新镇与XX姬系夫妻,林新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经营需要,向罗永华的借款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XX姬应予共同偿还。因《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利率按月利率20‰计付,故罗永华要求林新镇、XX姬支付尚欠的利息15.2万元(计至2017年6月30日止)及从2017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因林绍财在《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上作为担保人签字,故罗永华要求林绍财对林新镇、XX姬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符合法律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林新镇、XX姬、林绍财在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及提交证据,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愿放弃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林新镇、XX姬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罗永华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二、林新镇、XX姬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罗永华借款利息15.2万元(计至2017年6月30日止)。三、林新镇、XX姬应从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按月利率20‰向罗永华支付相应的利息。四、林绍财对林新镇、XX姬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58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290元,由林新镇、XX姬、林绍财承担。林新镇、XX姬、林绍财承担的受理费3290元,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拒不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黎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庄沁1本判决所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这。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