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323执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伊通满族自治县景台镇永久村村民委员会与王洪彦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通满族自治县景台镇永久村村民委员会,王洪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3执595号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景台镇永久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永久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张金华,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王洪彦,男,1956年5月17日生,汉族,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永久村委会与被执行人王洪彦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于2017年6月6日依法进行了执行听证。但被执行人并未按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3民终332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自动履行法律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1999年4月29日所签《承包果园合同书》载明面积约为11公顷的小米沟子果园土地及永久村小米沟子村上果园(四至为东至地东自然流水沟、西至二社地边、南至三社地边、北至松树林)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由申请执行人永久村委会经营、管理和使用。终结(2017)吉0323执5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长新审判员  李春光审判员  张志信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徐丹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