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执1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康成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康成林,张欣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817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54号宏城金都1-3层。负责人:万安培,行长。被执行人:康成林,男,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张欣桐,女,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硚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1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康成林、张欣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康成林、张欣桐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16950.83元、利息7340.09元、逾期利息2789.92元(截止至2014年11月10日)、逾期复利48365.84元(以524290.92元为计算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11月11日计算至2016年5月11日止)、迟延履行金41230.89元(以527080.84元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6年5月11日起算暂计算至2017年8月1日止)、并承担本案受理费9070元、公告费100元、执行费6828元,以上款项共计632675.57元。但被执行人康成林、张欣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康成林、张欣桐银行存款632675.5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