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12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元市朝天区两河口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元市朝天区两河口乡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812民初618号 原告: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交桂路89号5楼。 法定代表人:文素英,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广元市朝天区两河口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两河口乡场镇。 法定代表人:方薪至,该乡乡长。 原告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元市朝天区两河口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77元,由原告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缴15,777元)。 审判员 吴映宏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普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