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民初38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北仑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北仑大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北仑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大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3888号之一原告:宁波北仑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78231539K)。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胜利村。法定代表人:杭菊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小明,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峰,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北仑大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53272879U)。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宁穿路***号。法定代表人:陈良忠。原告宁波北仑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大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北仑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北仑金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聂宗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郑智杨代书记员 方碧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