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民初3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班友中与季建华、吴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友中,季建华,吴玉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3401号原告:班友中。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学锋,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玮,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建华。被告:吴玉林。原告班友中与被告季建华、吴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班友中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班友中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戴慧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