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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民初3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班友中与季建华、吴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友中,季建华,吴玉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3401号原告:班友中。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学锋,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玮,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建华。被告:吴玉林。原告班友中与被告季建华、吴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班友中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班友中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戴慧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