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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民初24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曾文仕与温州蓝海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平阳县正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文仕,温州蓝海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平阳县正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6民初2415号之一原告:曾文仕,男,198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锡奇,浙江越人(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蓝海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岳巢村鸽巢路。法定代表人:陈仁水,董事长。被告:平阳县正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昆阳镇细龙路69号。法定代表人:于峰,执行董事兼经理。原告曾文仕与被告温州蓝海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平阳县正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于2017年3月16日受理后,同年4月24日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曾文仕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文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181.50元,由曾文仕承担。审 判 长  黄陈花代理审判员  季暄燃人民陪审员  肖丽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 记员  黄兆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