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1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桃成与汤建国、黄四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桃成,汤建国,黄四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921民初729号原告:张桃成,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伟。被告:汤建国,农民。被告:黄四云(系被告汤建国之妻),农民。原告张桃成与被告汤建国、黄四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桃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建国、黄四云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桃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3日,被告汤建国因建筑工程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张桃成借款5万元,当时双方口头约定一年之内全部还清。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此款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决如所请。原告张桃成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及证明目的如下: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借条》一份,证明被告汤建国向原告借款的事实;3.《银行存款凭条》一份,证明原告于2013年9月17日向被告的建设银行账户上存款44800元的事实。被告汤建国、黄四云未作答辩。因被告汤建国、黄四云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据原告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9月17日,张桃成向被告汤建国在建设银行的卡号62×××90上存款44800元。次年,被告汤建国向原告张桃成重新出具了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张桃成现金50000元整(伍万元整),今借人:汤建国,落款日期2014年3月3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此款未果,以致成诉。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本院予以确认。2013年9月17日,原告通过银行借款44800元给被告汤建国。2014年3月3日,被告汤建国向原告张桃成重新出具了借款50000元的借条,该50000元系本息合计。根据法律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借款凭证的,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即4831元(44800元×24%÷365天×164天),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以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369元(5200元-4831元)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其中利息为5200元,违反国家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对超过的部分369元,本院不予保护。但是,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原告张涛成要求被告汤建国支付的本息之和5万元,没有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依法应予支持。合同签订后,原告张桃成依约向被告履行了借款义务,而被告汤建国未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该债务系在二被告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依法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张桃成请求被告汤建国、黄四云偿还借款本息5万元的诉讼请求,有原告提供的《银行汇款凭证》和被告重新出具的《借条》证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汤建国、黄四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原告张桃成请求被告汤建国、黄四云偿还借款本息5万元的诉讼请求,证据确实充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汤建国、黄四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桃成借款本息5万元。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汤建国、黄四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振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