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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4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显兵、杨淑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显兵,杨淑敏,段艳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4执417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大道2A号。法定代表人何涛,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显兵,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农民,住仙桃市。被执行人杨淑敏,女,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段艳平,男,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农民,住仙桃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显兵、杨淑敏、段艳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9004执4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昊审判员 刘昌杰审判员 刘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唐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