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执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南京永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宏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永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宏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579号申请执行人:南京永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南京市建邺区莫愁东路9号03幢2单元1004室。法定代表人:吴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宏彬,男,1963年7月29日生,住南京市。南京永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宏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3)宁裁字第404-0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徐宏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南京永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受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法院、中级法院执行局实施处部分工作职能及实行集中指定管辖的通知》的要求,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南京仲裁委员会(2013)宁裁字第404-08号裁决书由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许 明审判员 沈晓蓓审判员 张彦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郑洲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