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执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胡国臣、胡相华与李俊喜李义朋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国臣,胡相华,李俊喜,李义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866号申请执行人胡国臣,男,1979年6月3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胡相华,男,1977年9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俊喜,男,1978年10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义朋,男,1978年04月03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胡国臣、胡相华申请执行李俊喜李义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胡国臣、胡相华与被执行人李俊喜、李义朋达成执行和解,现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5民终43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西杰审判员 杨森彪审判员 张艳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高 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