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2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河北安信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与王秋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安信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王秋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2443号原告:河北安信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淮南街22号19栋东1单元4层北1号房。法定代表人刘护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亚丽,女,汉族,1971年9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王秋枝,具体信息不详。原告河北安信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诉被告王秋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安信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安信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洪涛人民陪审员 李 艾人民陪审员 李红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杨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