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民初5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5348杜生友与王德龙、陈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生友,王德龙,陈美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02民初5348号原告:杜生友,男,195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告:王德龙,男,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告:陈美琴,女,196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原告杜生友诉被告王德龙、陈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生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德龙、陈美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生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6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6%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2月10日,被告王德龙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口头承诺一个月之内偿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王德龙、陈美琴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杜生友与二被告系亲戚关系,被告王德龙因家庭建筑房屋需要资金,于2016年2月10日向原告杜生友借款6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杜生友现金陆万元正”。双方口头约定借期一个月,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王德龙未能偿还借款,后原告向被告王德龙索要借款,被告王德龙将户名为“陈美琴”的江苏民丰农商银行的存款单交予原告。原告主张借款未果因而成讼。另查明,被告王德龙与陈美琴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户籍证明证明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王德龙因建房需要向原告借款并出具欠条,能证实双方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现原告持被告王德龙出具的欠条主张借款本金60000元,本院支持。关于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利息,原告可以主张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被告陈美琴系王德龙妻子,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家庭建房,其虽未在欠条上签字,仍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德龙、陈美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杜生友借款本金6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270元,由被告王德龙、陈美琴负担(原告已经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该院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为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为46×××80)。审判员 吴雪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魏 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