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1民初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马金才与周海涛、郑兆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930号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对马金才与周海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7)吉0581民初930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吉0581民初930号民事裁定书正本中第9行“原告马金才”补正为“原告马金才、郑兆慧”、第14行、第15行“马金才”补正为“马金才、郑兆慧”、第17行“审判员”补正为“审判长”。审 判 长 田 伟人民陪审员 王晓辉人民陪审员 付文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