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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执2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盱眙经发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旭日轴承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盱眙经发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旭日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2392号申请执行人:盱眙经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经济开发区企业服务大厦13楼。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烨,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旭日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经济开发区玉兰大道和圣山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胡小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盱眙经发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旭日轴承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6)苏0830民初25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告江苏旭日轴承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0日前偿还原告盱眙经发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5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案件受理费13700元,减半收取6850元,由被告江苏旭日轴承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盱眙经发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盱眙经发贸易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智勇审 判 员  程益文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李逸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