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7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何锐麟与杨志凤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锐麟,杨志凤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7613号原告:何锐麟,男,199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告:杨志凤,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县。原告何锐麟与被告杨志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何锐麟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锐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锐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何锐麟负担。审判员 马建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晓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