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5民初7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支行与张军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支行,张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5民初7403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支行。负责人何刚,行长。被告张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支行与被告张军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支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谭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