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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民初1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胜利与高东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胜利,高东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1944号原告:陈胜利,男,出生于1967年2月7日,汉族,住新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峰、XX,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东阳,男,出生于1975年9月28日,汉族,住新密市。原告陈胜利与被告高东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胜利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高朝阳审判员  王华超审判员  王文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 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