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监利执字第3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监利县云阁商贸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志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监利县云阁商贸服务有限公司,杨志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监利执字第363-2号申请执行人:监利县云阁商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监利县容城镇宋家湾。被执行人:杨志祥,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容城镇。本院在执行监利县云阁商贸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志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鄂监利执字第3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德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平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