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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189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刘凤梅申请执行贺利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梅,贺利平,郭永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189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凤梅(又名刘奋梅),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贺利平,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郭永秀,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民初字第50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贺利平、郭永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贺利平、郭永秀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贺利平在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有土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贺利平在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的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郝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