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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2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仲石与被告李凤伍、第三人昌图县通江口镇敖家屯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仲石,李凤伍,昌图县通江口镇敖家屯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1224民初2605号 原告:刘仲石,男。 被告:李凤伍,男。 第三人:昌图县通江口镇敖家屯村村民委员会。 主要负责人:王大伟,该村村书记。 原告刘仲石与被告李凤伍、第三人昌图县通江口镇敖家屯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刘仲石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仲石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刘仲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刘仲石负担。 审判员  窦远光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明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