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民终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祝体才、于文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祝体才,于文红,余爱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民终5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祝体才,男,195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文红,女,195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一峰,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爱云,女,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淮北市医药公司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上诉人祝体才、于文红因与被上诉人余爱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603民初3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祝体才、于文红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祝体才、于文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祝体才、于文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073元,减半收取3036.5元,由上诉人祝体才、于文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孝军审判员 张 杨审判员 化启武二0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婉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