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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3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姚红艳与王树满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红艳,王树满,何玉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3执291号申请人姚红艳,女,汉族,生于1982年9月17日,住蓬安县柳滩乡。被执行人王树满,男,汉族,生于1969年1月15日,住广元市剑阁县白龙镇。被执行人何玉碧,女,汉族,生于1975年3月20日,住广元市剑阁县广坪乡前途村9组9号,身份证号码510823197503206060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蓬民初字第124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了姚红艳申请执行王树满、何玉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树满、何玉碧在银行无存款,王树满名下的车辆在我院另一个执行案件中已被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蓬安县人民法院(2015)蓬民初字第12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林 玄审 判 员  高树林代理审判员  李小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