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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81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黄聚鑫与被告林利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聚鑫,林利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81民初910号原告:黄聚鑫,男,196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告:林利森,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原告黄聚鑫与被告林利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黄聚鑫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聚鑫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聚鑫撤诉。本案受理费386元,减半收取计193元,由黄聚鑫负担。审判员 陈    霖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灵芝(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