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81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黄聚鑫与被告林利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聚鑫,林利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81民初910号原告:黄聚鑫,男,196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告:林利森,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原告黄聚鑫与被告林利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黄聚鑫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聚鑫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聚鑫撤诉。本案受理费386元,减半收取计193元,由黄聚鑫负担。审判员 陈 霖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灵芝(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