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执1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苏晓龙与罗霞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晓龙,罗霞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6执1674号申请执行人苏晓龙,男,汉族,1979年11月6日出生,住太原市小店区。被执行人罗霞霞,女,1982年12月18日出生,住太原市晋源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106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罗霞霞银行存款人民币十二万八千一百九十元(包括购房款十万零四百元、定金二万元、利息二千四百零二元、迟延利息八百四十三元、诉讼费二千七百四十七元、执行费一千七百九十八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曲建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亚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