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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9民初3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文兰与马龙军、马新月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兰,马龙军,马新月,马月霞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3117号原告:张文兰,女,1942年10月9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被告:马龙军,男,1964年12月3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被告:马新月,女,1967年7月19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被告:马月霞,女,1970年2月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原告张文兰与被告马龙军、马新月、马月霞赡养纠纷一案,原告张文兰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兰撤回对被告马龙军、马新月、马月霞起诉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兰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文兰负担。审判员  赵丽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于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