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执3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建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建伟,张定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301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1478831865,住所地江山市市区江滨路188号。被执行人郑建伟,男,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张定青,女,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建伟、张定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30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郑建伟、张定青归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两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商品房、机动车等财产的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两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81执30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海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朱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