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民初1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叶强新、李冬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强新,李冬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民初1506号原告: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仙桃大道**号。法定代表人:何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叶强新,男,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告:李冬珍,女,197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原告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强新、李冬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叶强新、李冬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叶强新、李冬珍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叶强新、李冬珍的起诉。审判员 傅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肖圣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