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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民初43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何红菊、贾建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红菊,贾建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4382-2号申请人何红菊,女,1976年10月25日生,汉族,市民,住鲁山县。被申请人贾建通,男,1969年1月22日生,汉族,住鲁山县。申请人何红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贾建通的车牌号为豫D×××××号福特蒙迪欧牌轿车一辆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及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贾棉所有的车牌号为豫D×××××号福特蒙迪欧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017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案件申请费500元,由被申请人贾建通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杨海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铁晓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