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30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河曲县五花城村村民委员会与山西中通管业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河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曲县五花城村村民委员会,山西中通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30民初210号原告:河曲县五花城村村民委员会,位于河曲县巡镇镇五花城村。法定代表人:邬挨拴。被告:山西中通管业有限公司,位于忻州市忻府区兰村乡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付荣。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守良,男,系山西中通管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原告河曲县五花城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山西中通管业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河曲县五花城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山西中通管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曲县五花城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曲县五花城村村民委员会对被告山西中通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河曲县五花城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燕哲峰审 判 员 王丽霞人民陪审员 柳同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邬爱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