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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6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恒成、周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恒成,周玲,卢学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625-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宝芳,女,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巨葛庄村南二区*排*号,身份证号码1201121968********。被申请人:吴恒成,男,1979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申请人:周玲,女,1981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申请人:卢学民,男,1968年11月14日生,汉族,津南区工业经济委员会干部,住天津市津南区。申请人刘宝芳与被申请人吴恒成、周玲、卢学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2017)津0112民初62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申请人刘宝芳的担保人闫世桥所有的位于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海天馨苑通鑫园18-1-202号房屋。刘宝芳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闫世桥所有的位于天津市津南区××海天××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旭东审 判 员  董 青人民陪审员  王云第二〇一七年八月××日书 记 员  刘 璐速 录 员  翟凤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