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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4民初19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云南然欣商贸有限公司诉昆明圣然亚克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然欣商贸有限公司,昆明圣然亚克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4民初1924号之二原告:云南然欣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良超。被告:昆明圣然亚克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增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然欣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圣然亚克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民事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云南然欣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3.5元、保全费1067元,由原告云南然欣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世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谭玲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