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8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西安曲江鸿远建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西安曲江鸿远建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83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晓岚,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峰,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曲江鸿远建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纯,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兰,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柳薇,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曲江鸿远建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1民初8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减半负担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春哲审判员 王 珂审判员 季立耘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杜涤非